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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 |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承認競賽辦法的各項規定,主辦單位對本活動所有文件、資訊保留最終解釋權,任何與本活動有關的未盡事項,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正的權利。 |
| 二、 | 所有設計作品需為未曾公開發表、未獲公開獎勵,且無任何第三人契約關係之原創成果。 |
| 三、 | 設計作品經檢舉或告發涉及著作權之侵害,由法院判決屬實者,除追回原發的獎狀與獎金外,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
| 四、 | 主辦單位可逕行將參賽作品及其圖像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圖書等用途,參賽者應配合主辦單位相關的宣傳活動。 |
| 五、 | 參賽作品(含初賽郵寄之裱版、複賽郵寄之實品打樣)於運送途中,因郵寄遺失、損壞、誤寄、郵資不足、失竊,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遺失或損壞時,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
| 六、 | 參賽作品(含初賽郵寄之裱版、複賽郵寄之實品打樣)如因製作不良而損壞,無法進行審查,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
| 七、 | 參賽作品(複賽郵寄之實品打樣)郵寄時,為避免進入海關時間較長,影響作品到達時間,參賽者於寄件時勿將作品價值填寫超過50美元,且必須自行負責繳納通關時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
| 八、 | 初賽所郵寄之裱版均不退稿,請自留底稿。 |
| 九、 | 主辦單位得視情況需要,斟酌報名、收退件等各項日期之延長。 |
| 十、 | 主辦單位得依評選結果,視作品水準保留獎項從缺的決定。 |
| 十一、 | 參賽者所獲得的獎金,必須依法繳納稅金。 |
| 十二、 | 法藍瓷公司保有獲選決賽作品的簽約優先權以及相關事宜的最後決定權。 |















